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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完善市區人才“購房券”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1-02-19 瀏覽 980

            泰人才辦〔20197


            各市(區)、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鼓勵企事業單位聚才用才推進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發〔2018166號),進一步優化人才“購房券”制度,現將“購房券”申領及使用有關內容明確如下:

            一、人才適用對象

            1.2018118日后來泰創業或者全職來泰創新的高層次人才,根據《泰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泰人才辦〔201822號),按《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鼓勵企事業單位聚才用才推進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發〔2018166號)執行,其中,本科畢業生須為2018118日后畢業。

            2.2018118日前來泰創業或者全職來泰創新的高層次人才,按《關于加快推進“人才強企”的若干政策意見》(泰發〔20151號)執行。

            二、發放標準

            1.A類人才發放100萬元“購房券”,B類人才發放60萬元“購房券”,C類人才發放30萬元“購房券”,D類人才發放10萬元“購房券”,E類人才中,正高職稱和博士發放10萬元“購房券”,副高職稱和碩士發放6萬元“購房券”,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本科發放5萬元“購房券”,一流學科建設高校本科發放4萬元“購房券”,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本科,學歷學位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發放3萬元“購房券”。

            2.根據《泰州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泰人社發〔2018367號)精神,博士后人員進站(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或出站后留在泰州市區工作,未曾享受過泰州市各級人才安家補貼(購房券)政策的,可申領10萬元“購房券”,與人才安家補貼不重復享受。其所在設站單位或工作單位須為市直或海陵、高港、姜堰、高新區所在地單位,對單位性質不作限制。

            三、相關要求

            1.符合條件的人才須自在泰繳納社保之日(創業人才須自企業創辦之日)起2年內向企業所在地人社部門提交“購房券”申領材料,逾期不予辦理。

            2.本通知出臺前符合條件但未申領“購房券”的人才,須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年內,主動向企業所在地人社部門提交“購房券”申領材料,逾期不予辦理。

            3.本科畢業生須于畢業后一年內與泰州市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泰繳納社會保險,或在市區創業。

            4.人才在取得“購房券”并購房后,方可持券申請兌付,其購房時間不得早于在泰繳納社保起始時間(創業人才購房時間不得早于企業創辦時間)。




            泰州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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